鞍山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实施国家减灾规划。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和街、路、门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研究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兴办、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丧葬习俗。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少年儿童收容遣送和救助保护工作。
十六、指导市老龄办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